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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邇來旅宿業個資外洩事件層出不窮,旅宿業者應有警覺心、 建立資安意識,包括內部資安管理如何配置、有無配置管理 之人員,系統有無定時更新、修補等,養成良好的「網路衛 生」習慣,管理好員工跟系統,先予敘明。
二、爰此,為加強旅宿業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之事前防護, 避免遭受網路攻擊並保護資通訊設備及消費者個人資料安 全,請旅宿業者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依「交通部指定觀 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 法」規定,旅宿業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筆數達8千筆,應 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之安全維 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遇有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 或洩漏等事故,倘發生個人資料事故,並應採取適當應變 措施,以強化對個資的監管責任。
(二)另依「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旅宿業訂定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組織規模、 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同法 第6條至第21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 維護管理措施,並落實執行,主管機關依同法第6條派員 檢查: 1、非公務機關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2、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1)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2)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3)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5)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6)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7)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8)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9)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0)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11)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三)倘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例如委託第3方 出票或系統廠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8 條規定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 方式,監督事項包含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法令時,應向旅宿業者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 施等。
(四)如受個資外洩受害之民眾,旅宿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2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 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 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 項規定:「依本法第12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其內容應包括 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通知當事 人。
(五)應落實員工個資及資通訊安全之訓練,以加強資安防護意 識。
(六)就系統設備部分:
1、重要服務應用系統與資料庫主機應定期實施帳號清查, 並確認各項系統設備之密碼強度是否符合安全性原則、 系統版本是否為最新版本,以減少資訊安全漏洞,避免 易被駭客攻陷。
2、建議每年至少實施1次資安健診,以確認是否有未發現 之問題點,並定期對重要系統或主機實施弱點掃描,若 可行應進行1次源碼檢測。
3、定期針對管理之資訊資產進行盤點,並掌握所有資訊設 備、作業系統之版本升級或汰換期程,軟/硬/韌體更新 評估之可行性,以確保資安防護作為。
(七)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請業者每年至少1次務必確實執行 「觀光產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自主檢查表」,並逐項 檢視,如有檢核未符規定事項,應儘速檢討改善依法辦 理。
三、針對非公務機關(旅宿業)個資外洩案通報方式及判斷案件 類型分為如下:
(一)一般案件:旅宿業者發現或知悉有個資外洩案件後72小時內填復通報表報本署,另位處在直轄市一般觀光旅館係通 報直轄市政府。
(二)重大矚目案件:
1、定義:經媒體顯著披露之個資外洩案件,例如經平面媒 體全國性版面報導、電子媒體專題討論。
2、旅宿業者發現或知悉有個資外洩案件後24小時內填復通 報表報本署,另位處在直轄市一般觀光旅館係通報直轄 市政府。
四、有關旅宿業個資外洩案「行政調查」結果,業者如未依個資 法第27條第1、2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 止後及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及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即違 反個資法第48條第2、3項非公務機關安全維護義務,應逕行 處罰同時命改正,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 鍰;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 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五、另為強化觀光旅館業對個資的監管責任,並提升資安防護意 識,本署及6都直轄市政府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2條規 定,不定期派員執行個資安全抽檢。 六、相關個人資料法規及表單已放置臺灣旅宿網/旅宿行政資訊/ 檔案下載項下(https://taiwanstay.net.tw/downloadlist? category=33&keyword=&sort=hohf_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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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名單同時公告於交通部觀光署臉書粉絲團:https://reurl.cc/Y0EgRO
得獎注意事項:一、為因應疫後來臺旅遊市場回溫,加速吸引國際旅客來臺及維持旅宿業服務品質及量能,本署於112年4月1日開始辦理「補助旅宿業穩定接待國際旅客服務量能」方案,針對旅宿業者新聘房務或清潔人員薪資北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每月薪資達33,000元以上、其他地區達31,000元以上,任職滿6個月以上者,每位每月補助5,000元,最長補助12個月。
二、本案本署特委請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代為審查旅宿業者申請補助文件及核撥款項予旅宿業者,如有申請補助相關疑義,請逕洽財團法人台灣觀光協會(電話:02-27170467),申請補助系統網址https://hotelsubsidy.tad.gov.tw/
三、檢附申請補助系統使用說明簡報,以及補助實施要點、要點附件與QA。
詳如課程報名資訊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辦理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方案促進自由行旅客來臺消費金實施要點」辦理旨揭活動,自112年5日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國際自由行旅客來臺有機會獲得新臺幣5,000元之消費金,可選擇「電子票證」或「住宿折抵優惠券」。
二、本案「電子住宿折抵優惠券(QR碼)」訂於112年8月1日啟用,本署委託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請有意願參與之業者自即日起至活動官網申請(https://travel.5000.taiwan.net.tw/),本署並安排教育訓練(3場線上研習日期:7月21日、7月24日及7月26日),線上報名網址:https://reurl.cc/OvRZ0g。
三、附件提供邀請函1份、教育訓練手冊1份供參。
配合行政院推動「疫後擴大旅宿服務徵才計畫」,交通部觀光署「補助旅宿業穩定接待國際旅客服務量能」結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及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院校學生從事旅宿業暑期職場體驗方案」,以各部會力量共同紓緩旅宿業缺工問題;3部會方案列表、手板詳參附件1、2。
一、交通部觀光署「補助旅宿業穩定接待國際旅客服務量能方案」
(一)方案重點
(二)旅宿業者應配合事項
為後續補助預算控管及政策參採之用,旅宿業者應一次性填報112年4月1日至今實際新增聘僱房務及清潔人員數、本年度預估職缺總數、本年度預估房務及清潔人員預估職缺數,並於每周五前填報下週房務及清潔人員預估新增聘僱職缺數、本週實際新增聘僱房務及清潔人員數;填報連結如下: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透過直接補助旅宿業從業人員方式,鼓勵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投入旅宿業從事房務或清潔工作;一般身分勞工給予就業獎勵每月6,000元,工作地點位處偏遠(特定)地區,獎勵金每月再加碼3,000元,最長可請領12個月;另針對高齡者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各款對象(如中高齡、二度就業婦女等)勞工,全時工作每月給予10,000元,偏遠(特定)地區再加碼3,000元,部分工時工作每月給予5,000元,偏遠(特定)地區再加碼1,500元,最長可請領12個月,自112年6月15日(回溯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3年6月14日期間實施。
(二)詳細資訊可至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方案(https://special.taiwanjobs.gov.tw/internet/2023/newless/index.html)查詢或電洽0800-777-888、北基宜花金馬分署:02-8995-6399分機1471、桃竹苗分署:03-485-5368分機1816、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分機2120、雲嘉南分署:06-698-5945分機1325或高屏澎東分署:07-821-0171分機2105。
三、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院校學生從事旅宿業暑期職場體驗方案」
(一)111學年度大專校院本國學生及僑外生,於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職場體驗網投遞履歷並媒合成功,至旅宿業職場體驗每月超過80/160小時,每人每月獎勵新臺幣3,000/6,000元,工作地點位於偏遠(特定)地區者,每月額外給予新臺幣 3,000元,最長3個月,自112年6月15日(回溯自112年6月1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期間實施。
(二)詳細資訊可至教育部青年署職場體驗網(https://rich.yda.gov.tw/rich/#/)查詢或電洽02-7745-3870、0800-005-880。
1.因接駁服務採預約制,故使用接駁服務前,請先洽詢旅宿業者。詳細服務情形以旅宿業者及小客車租賃業者提供內容為準。
2.參與業者名單將持續更新。
一、為協助旅宿業紓緩缺工問題,本署彙整並提供常見之僑外生來臺工作或實習攬才措施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僑外生在臺求學期間:
1、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僑外生每星期工作時數最長為20個小時,寒暑假期間工作時數不受限,仍需遵守勞動基準法工時規範。
2、實習:依教育部大學法、專科學校法相關規定,各大專校院認定校外實習課程屬「課程實習」者,得無需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證,依學校訂定之校外實習相關規範、學校與實習機構所簽訂之實習契約等辦理。實習時數須符合每學分每學期18週,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
(二)僑外生畢業後留臺:
1、工作: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及僑外生評點制等規定,雇主可依「評點制」申請留用僑外生,經勞動部審核累計點數滿70點,即符合資格,聘僱許可期間最長不得逾3年。相關資訊請洽詢勞動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連結網址:https://ezworktaiwan.wda.gov.tw/)及「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連結網址:https://ezwp.wda.gov.tw)。
2、實習:為使在臺就學之僑外生大學畢業後得以留臺實習,教育部訂定「大學校院僑生港澳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要點」,實習許可期間最長可至畢業後1年。實習機構應與實習之畢業僑外生及其畢業學校簽訂實習契約,以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相關資訊請洽詢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連結:https://reurl.cc/d7MvKz)。
(三)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
1、僑委會自103年起擴大辦理產學攜手合作僑生專班,招收僑生來臺就讀3年制技術型高中,畢業後再直接升讀4年制技專校院(即3+4);有關建教合作部分,依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及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之建教生訓練契約規定辦理。相關資訊請洽詢僑委會(網站連結:https://reurl.cc/KMavO9)。
2、另有關僑委會於112學年度因故停招服務類科專班一節,經查為因應旅宿業者反映缺工問題,該會於112年1月16日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開「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第9次首長會議」時提案並決議:於113學年度復招本專班服務類科,規劃招生人數目標限額300人,後續逐年滾動調整;嗣該會復於112年4月18日「強化人口及移民政策第10次首長會議」中提案並獲決議通過:將113學年度服務類科招收人數調增至600人。
(四)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
1、教育部為配合新南向政策,提供優質教育,以培育新南向國家產業所需人才,及我國人力嚴重缺乏之特定領域產業所需人才,鼓勵技專校院擴大招收新南向國家外籍生(指東協十國、南亞六國及紐澳國籍之學生)客製化專班。本專班相關資訊請洽詢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連結:https://reurl.cc/ZX6gq6)。
2、依「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實習及工讀規範」,本專班學生可於校外實習或工讀,簡述如下:
(1)校外實習部分:依學校、學生與廠商的三方實習合約辦理,須敘明明確之實習課程規劃(含課程及相對應能力培育目標)與學分數,且實習課程規劃應符合該院、系、科、學位學程之專業發展及教學目標。校外實習時數須符合每學分每學期18週,1學分至多80小時實習之規範。
(2)工讀部分:學生個人與廠商簽訂「工讀合約」,屬學生自主工作意願,學校不得以實習課程之名義而要求學生從事工讀。任何工讀均須由學生自主與廠商簽署雙方工讀合約,不得有強迫情事。學生工讀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
(五)外國籍學生來臺實習: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訂定「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外國籍大專以上人才於求學階段可申請來我國實習,期間最長為 6 個月,得申請展延1次。相關資訊請洽詢經濟部投審會(網站連結:https://reurl.cc/WDnlbO)。
(六)青年度假打工計畫:
1、外交部自93年推動本計畫至今與17國簽訂協議,開放該17國外國籍青年申請來臺度假打工,停留期間依各國申請條件與居留相關規定為1至3年不等。工作內容除不得從事非法行業外,原則不受限制,工作項目則由申請者自行尋覓。相關資訊請洽詢外交部「臺灣青年FUN眼世界網站」(連結網址:https://reurl.cc/Q4vOEb)。
2、業者倘欲提供度假打工職缺資訊,須至臺灣旅宿網(旅宿行政資訊/檔案下載專區)下載並填妥「旅宿業提供外國青年度假打工機會職缺表」,再以電子郵件寄送至本署窗口(syh0726@tbroc.gov.tw),後續本署將轉請外交部刊登於前開網站。
二、請業者依自身需求參考與利用上述僑外生攬才措施,如針對各項措施有任何疑問,請逕至前開連結網站或洽其主管機關諮詢。各項措施內容應以各主管機關公布之規定為準。
為執行「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來臺,交通部觀光署已於112年4月20日訂定發布「交通部觀光署補助旅宿業穩定接待國際旅客服務量能實施要點」並自112年4月1日生效,要點內容重點如下:
一、為促使培育之旅館從業人員職能與業界需求接軌,縮短學、訓、用落差,增加旅館從業人員職場著力,推動旅館職能基準建置與應用。本局依採購法委託中華觀光人力資源暨資訊發展學會辦理「旅館職涯發展計畫」,所完成建置之3項職能基準已放置於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臺、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則放置於「臺灣旅宿網」,作為各界辦理課程培育人才所需,期讓旅館相關企業、學校及培訓機構掌握人才培訓重點。
二、本案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行銷業務專員-維繫客戶關係」相關教材資料如附檔,歡迎下載應用。一、為促使培育之旅館從業人員職能與業界需求接軌,縮短學、訓、用落差,增加旅館從業人員職場著力,推動旅館職能基準建置與應用。本局依採購法委託中華觀光人力資源暨資訊發展學會辦理「旅館職涯發展計畫」,所完成建置之3項職能基準已放置於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臺、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則放置於「臺灣旅宿網」,作為各界辦理課程培育人才所需,期讓旅館相關企業、學校及培訓機構掌握人才培訓重點。
二、本案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活動指導員-活動設計」相關教材資料如附檔,歡迎下載應用。一、為促使培育之旅館從業人員職能與業界需求接軌,縮短學、訓、用落差,增加旅館從業人員職場著力,推動旅館職能基準建置與應用。本局依採購法委託中華觀光人力資源暨資訊發展學會辦理「旅館職涯發展計畫」,所完成建置之3項職能基準已放置於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臺、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則放置於「臺灣旅宿網」,作為各界辦理課程培育人才所需,期讓旅館相關企業、學校及培訓機構掌握人才培訓重點。
二、本案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活動指導員-活動執行與檢討」相關教材資料如附檔,歡迎下載應用。一、為促使培育之旅館從業人員職能與業界需求接軌,縮短學、訓、用落差,增加旅館從業人員職場著力,推動旅館職能基準建置與應用。本局依採購法委託中華觀光人力資源暨資訊發展學會辦理「旅館職涯發展計畫」,所完成建置之3項職能基準已放置於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臺、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則放置於「臺灣旅宿網」,作為各界辦理課程培育人才所需,期讓旅館相關企業、學校及培訓機構掌握人才培訓重點。
二、本案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房務人員-房務服務作業」相關教材資料如附檔,歡迎下載應用。一、為促使培育之旅館從業人員職能與業界需求接軌,縮短學、訓、用落差,增加旅館從業人員職場著力,推動旅館職能基準建置與應用。本局依採購法委託中華觀光人力資源暨資訊發展學會辦理「旅館職涯發展計畫」,所完成建置之3項職能基準已放置於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臺、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則放置於「臺灣旅宿網」,作為各界辦理課程培育人才所需,期讓旅館相關企業、學校及培訓機構掌握人才培訓重點。
二、本案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櫃台人員-櫃台客務服務」相關教材資料如附檔,歡迎下載應用。一、為促使培育之旅館從業人員職能與業界需求接軌,縮短學、訓、用落差,增加旅館從業人員職場著力,推動旅館職能基準建置與應用。本局依採購法委託中華觀光人力資源暨資訊發展學會辦理「旅館職涯發展計畫」,所完成建置之3項職能基準已放置於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臺、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則放置於「臺灣旅宿網」,作為各界辦理課程培育人才所需,期讓旅館相關企業、學校及培訓機構掌握人才培訓重點。
二、本案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文資場域經營-文資場域經營行銷」相關教材資料如附檔,歡迎下載應用。一、為促使培育之旅館從業人員職能與業界需求接軌,縮短學、訓、用落差,增加旅館從業人員職場著力,推動旅館職能基準建置與應用。本局依採購法委託中華觀光人力資源暨資訊發展學會辦理「旅館職涯發展計畫」,所完成建置之3項職能基準已放置於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臺、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則放置於「臺灣旅宿網」,作為各界辦理課程培育人才所需,期讓旅館相關企業、學校及培訓機構掌握人才培訓重點。
二、本案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行銷業務專員-實施銷售活動」相關教材資料如附檔,歡迎下載應用。一、為促使培育之旅館從業人員職能與業界需求接軌,縮短學、訓、用落差,增加旅館從業人員職場著力,推動旅館職能基準建置與應用。本局依採購法委託中華觀光人力資源暨資訊發展學會辦理「旅館職涯發展計畫」,所完成建置之3項職能基準已放置於勞動部ICAP職能發展應用平臺、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則放置於「臺灣旅宿網」,作為各界辦理課程培育人才所需,期讓旅館相關企業、學校及培訓機構掌握人才培訓重點。
二、本案9項職能基準單元課程範本-「旅宿電商運營人員-維護網站資訊標準」相關教材資料如附檔,歡迎下載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