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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資訊

交通部觀光署

宣導及提升全國旅宿業者共同落實「導盲犬友善環境」

公告日期 2026-01-05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項:「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第2項:「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規定。

二、為落實導盲犬「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已將相關素材放置於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https://dpws.sfaa.gov.tw)導盲犬專區,歡迎至該網站參考使用,並落實導盲犬友善環境,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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